三大公投案皆不符要件,台灣基進呼籲中選會應依法不予受理






近期藍白在國會通過三項公投案,包括交通違規罰鍰專款運用、增設鞭刑制度,以及廢除「非核家園」政策。然而,公投不是立法院想把什麼議題丟給全民表決,就可以交付表決。《公民投票法》對公投事項及提案程序設有明確規範,中選會有責任依法審查准駁。
首先,交通罰鍰案要求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投入道路安全與大眾運輸。這實質上是在要求國家建立特定財政支出原則,應屬立法政策的形成,而不是立法院可以直接交付的重大政策公投。尤其在立法院內本來就能透過修法處理的議題,卻刻意改以公投方式處理,形同迴避國會自身應負的立法責任。
鞭刑案的問題更加明顯。要求政府制定法律、增加鞭刑這項刑罰,本質上就是要求國家依照特定方向進行刑事立法。刑罰制度如何設計,是立法院應該透過法律程序審議、辯論並承擔政治責任的事項,不能因為立法困難,就把決定權轉嫁給全民公投。
至於「廢除非核家園」案,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。公投複決必須有一個實際存在、正在施行的政策作為對象。如果政府現階段已經推動核電重啟評估,能源政策的實際方向已經發生變化,再以「廢除非核家園」作為公投標的,就必須先回答:究竟要複決的是哪一項現行政策?如果標的本身不存在,公投自然失去實質意義。
因此,這三案真正值得討論的,不是支持或反對交通罰鍰專款、鞭刑或核能,而是它們是否具備進入公投程序的法律資格。
若立法院可以不斷把自己有權處理的立法事項包裝成公投,再交由全民表決,那麼公投制度就會從人民直接行使主權的機制,變成政黨逃避政治責任、操作選舉動員的工具。
中選會的職責不是替任何政黨完成政治動員,而是依法維護公投制度的程序正當性。既然三項公投均存在法定要件上的根本問題,中選會就應依法審查,對不符規定的提案不予受理,而不是因為政治壓力或輿論聲量,就放任不具資格的案件進入後續程序。
公投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工具,但民主從來不等於不受法律拘束。真正尊重人民主權,就必須同樣尊重公投法所設定的界線。台灣基進呼籲,三大公投案並不符合法定要件,中選會依法不予受理,守護憲政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