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進黨前黨工涉共諜案二審輕放 台灣基進籲修國安法規

這是一個令人失望與憤怒的判決,台灣基進堅持重懲共諜,無論黨派。
去年《華盛頓郵報》曾經說台灣對共諜的懲罰「可笑」(laughable),沒有任何嚇阻力,這起判決再度凸顯台灣國安法制的嚴重問題。
這群黨工已實質被「中共中央軍委會情報人員」吸收、拿了數百萬台幣,卻沒有被用最重的《國家安全法》發展組織罪判刑?甚至二審還全面輕判、甚至改判沒有被查到「不法所得」的助理無罪?所以未查獲不法所得的吳尚雨、何仁傑,是「自費做共諜」嗎?有可能嗎?
在台灣的司法實務中,法官往往不去看他們「背後的中國情報組織、長期布線、拿對岸資金」的實質敵諜行為,而是用最傳統、僵化的「文官思維」去對答案。法官會問:這幾份外洩的「副總統出訪行程」、「台美貿易倡議資料」,在行政官僚體系裡,有沒有被蓋上「機密」、「密」、「機密等級」的正式紅色印章?
如果這份資料在行政流程上被歸類為「一般公文」或「內部參考」,法官就會認為「這不符合《國家機密保護法》的法定國家機密」,進而直接在罪刑上網開一面,甚至判決無罪!
這就是為什麼前外交部長助理二審能直接全身而退的關鍵:司法把「刺探國安情報」,當成了普通的「影印偷看公文」來審判。
既然這些人都拿了 607 萬、221 萬發展組織了,為什麼不用《國家安全法》第 5 條之 1來重判?
因為實務上《國安法》的「發展組織」在法庭上的舉證難度極高。法官往往要求極度嚴苛的對價關係與組織結構。法官會要求檢方證明,這個「五子棋 APP」傳輸鏈裡,每一個人都有明確的「主觀叛國意圖」。如果涉案的助理辯稱:「我只是幫朋友打聽消息」、「我不知道黃取榮背後是中共軍委會」、「我沒有拿到錢(如吳尚雨、何仁傑未查獲不法所得)」,法官就會傾向認為他們只是「過失洩密」或「受人利用」,而不構成《國安法》故意發展敵諜組織的重罪。
一審地院法官依《國家機密保護法》加重條款判到 10 年,代表一審法官認同這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。但到了高等法院(二審),法官卻以「主嫌坦承部分罪行」、「資料未達實質顛覆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」、或是「部分外洩資料不具法定機密屬性」等理由,將刑期大放水(10年砍到6年)。
台灣基進主張:國安法規必須修法,明定「凡涉及引介、傳遞資訊予敵對勢力情報單位者,一律併入國家安全法發展組織罪與間諜罪之重刑範圍!
共諜必須嚴懲,這是台灣基進堅持不變的立場。